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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弑”在古代政治伦理文化中的语义变迁

来源:凤凰网   作者:时尚   时间:2024-05-10 08:54:04

原标题:“弑”在古代政治伦理文化中的弑语义变迁

【读史札记】

中国古代政治伦理文化强调名分 ,君臣上下用语等级分明 。古代但后世为人君所专用的政治中一系列称呼并非自古已然,而是伦理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演变 。如《日知录》说:“汉初 ,文化人对人多称臣 ,语义乃战国之余习 。变迁”“人臣有称人君者”,弑亦可被称“万岁”。古代“弑”字同样如此 ,政治中细察其语义变迁,伦理亦非自始即指臣杀君 ,文化而是语义自有其演变历程  。正如陈寅恪指出的变迁 :“凡解释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。”从“弑”字的弑语义变迁,可以管窥中国古代政治伦理文化变迁的轨迹与图景。

“弑”作下杀上之专称 ,此为人们熟知的文史常识 。然而,秦汉时期的文献却呈现出“弑”含义的不同面相。

秦汉时期 ,“弑”并非均指下杀上,上杀下亦可称“弑”。《公羊传》载“昭公将弑季氏” ,昭公为国君,季氏是臣下 ,此处便以“弑”字指上杀下 。何休受后起语义影响而曲为之说 :“昭公素畏季氏 ,意者以为如人君,故言弑 。”验诸王符《潜夫论》,亦有“桓魋不节饮食以见弑”之说 ,桓魋为宋国司马  ,宋景公虽对其宠爱有加 ,但不至于视如人君,故何休的解释实为牵强。另外 ,毫无君臣关系的互杀也可称“弑”。如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 ,《公羊传》《穀梁传》述其死为“君弑” ,即称齐襄公杀鲁桓公为“弑” 。《史记》载周幽王“为犬戎所弑”,《列女传》称公子负刍灭李园家为“宗族灭弑” 。这些被杀者和杀人者均非君臣关系,却皆称“弑”。

此外,这一时期 ,下杀上也并非均称“弑” 。如《管子》曰“臣不杀君” ,《墨子》曰“教臣杀君”,甚至以严君臣之防见称的儒家著作 ,如《春秋繁露》亦屡称“杀君亡国”“臣杀君 ,子杀父”。可见  ,秦汉时期尚未严格区分弑与杀 ,二者往往混用 。

这一现象与《白虎通》的释义相应 。《白虎通》曰:“弑者,试也。欲言臣子杀其君父 ,不敢卒,候间司事,可稍稍弑之。《易》曰:臣弑其君,子弑其父 ,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。”《公羊传》  :“何隐尔 ?弑也” ,熹平石经作“试”,可见《白虎通》不为无据 。因此,朱珔认为:“弑本从试得义。”《释名》 :“弑,伺也,伺间而后得施也。”“试”意味着对结果没有把握 ,“伺”意指因无把握伺机而动 。《汉书》中“闽越王弟甲弑而杀之” ,其意指:甲伺机把闽越王杀死。因此 ,起初“弑”本无名分限制 ,只表示“试杀”或“伺杀”之内涵,倾向于指涉行为过程,与指涉行为结果之“杀”有异 。钮树玉认为弑“不为悖逆造文”,不为无见 。

以下杀上为“弑”的名分性表述 ,最早见于《左传》:“凡自虐其君曰弑” ,但《文选注》却引作“杀”。因为无法排除后世改订的可能 ,《左传》原作何字实难遽定。《国语》中“下虐上为弑”亦然 。最早明确“弑”字下杀上涵义的是《说文解字》 :“弑,臣杀君也。《易》曰臣弑其君。”许氏与《白虎通》同引《周易·文言传》,却省略“非一朝一夕之故,其所由来者渐”一句 ,或是意图消弭弑之“试”“伺”本义;同时,他又将以往典籍中各种类型的“弑”字用例都加以遮掩 ,仅以“臣杀君”为“弑”字全部内涵 。

当然,许慎之说并非由来无据 ,“弑”于此前已附着了名分色彩。许世子止误杀许悼公,《公羊传》称“止进药而药杀” ,承认他有杀君之实 ,但因他本无杀君之心,故又称其“不成于弑” ,在伦理上免除其罪责 。于此,“弑”与“杀”便有区别 :“杀”是行为结果 ,而“弑”则有从伦理名分予以定性的意味 。段玉裁注《说文》,以“述其实则曰杀君,正其名则曰弑君”区判弑与杀,于此有其合理性 。

《说文》的解释预示着“弑”字语义政治伦理化的趋势:从本指无名分限制的“试杀” ,逐渐趋向于隐含伦理批判的下杀上。因此 ,阮元说:“君臣父子之义定,则此字之书法读法亦定 。”俞正燮也说:“弑者,畏忌之不敢直杀也 。古语上下共之 ,秦汉以后始定于一 。”当然,许慎虽确定了“弑”的名分意义 ,却未对其外延作明确限定 :“弑,臣杀君也”,只说明凡称“弑”均指臣杀君  ,却未明确臣杀君是否均称“弑” 。“弑”字语义此后的发展,在政治伦理意识的主导下进一步明确化。

俞正燮虽称“弑”之伦理内涵,“秦汉以后始定于一”。事实上 ,历史错综复杂,绝非边界分明 ,“弑”字伦理内涵之确定,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。到隋唐时期 ,同一古籍不同版本之间,仍普遍存在弑杀混用现象 。

《经典释文》训释先秦经典 ,每谓“杀,本或作弑”或“弑 ,本又作杀” 。可见陆德明所据底本与别本多有弑杀异文 ,此类异文所见共25处 。对此,陆氏仅以“或作”“又作”注明,而不以“当作”订正,说明他一定程度上接受这种差异。在开成石经中,《春秋》同一则经文于《三传》之间,亦存在弑杀异文。如《公羊传》僖公九年经“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”与昭公十三年“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” ,《穀梁传》《左传》均作“杀” 。弑杀异文 ,《春秋》一字褒贬如何可能 ?可见与陆德明一样 ,其中均体现对弑杀混用的宽松态度。

由此可见,弑杀混用的语用规则 ,仍持续至隋唐时期 。但与汉代之混用不同的是 ,此时之混用只限于下杀上,而上杀下则只书“杀”,不再见书“弑”之例 。这是对许慎“弑”字涵义伦理化论述的呼应  。

文献传抄难免“鲁鱼亥豕” ,对古籍弑杀异文 ,段玉裁归结于“转写讹乱” 。他据其所归纳的古音韵部立论 ,认为弑杀古音不同部,不相假借  ,从而判定凡混用必讹误。此说虽颇有附和者 ,但亦遭不少反对之声 。朱珔、马叙伦便从音韵立论,对段说提出疑问。段氏以后,郝懿行、朱一新等学者仍相信“弑杀古通用” 。转写讹误固然无法排除 ,但当版本差异成为普遍现象时,仅以讹误解释显然难以自洽。弑杀异文的普遍性 ,说明它在语用上具有合法性 ,并非全出于失误 。对此 ,阮元之说值得参酌:“《三传》之字或有异同,否则以弑为杀,即失《春秋》第一大义 。《三传》大儒不应不严一字之诛而错不较也。”倘若其时弑杀区分如段玉裁所言那般严苛 ,儒者传抄经传时不应不严加校勘,以致出现大规模异文 。段玉裁以唐代以后更严苛的“弑”字语义审视唐代以前文献 ,如此难免处处捍格 。

唐代是“弑”字语义变迁关键而微妙的时期 。一方面 ,弑杀仍然混用,另一方面,“弑”之语义进一步突出其名分性。其间,刘知几起到关键作用 。刘知几说 :“凡在人伦不得其死者 ,邦君已(以)上皆谓之弑 ,卿士已(以)上通谓之杀。”他对《春秋》“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”一类说法提出疑问:“夫臣当为杀 ,而称及 ,与君弑同科。苟弑杀不分  ,则君臣靡别者矣。”刘氏之意非常确定 :弑—君  ,杀—臣,一一对应 ,界限森严,绝不混用。这种对弑杀严格分判的政治伦理态度,代表“弑”字语义此后的发展。

考今本古籍 ,除若干模棱两可之处,下杀上多统一书“弑” 。这种整齐感便可追溯至唐儒的刻意改订  。唐以前 ,经籍多有“杀君”表述。《经典释文》记载了73处“杀君”表述,其中25处底本与别本存在弑杀异文,另外48处底本作“杀”而不载别本 。至开成石经便对这些“杀君”表述予以统一化处理:25处弑杀异文仅1处从“杀君” ,其他均从“弑君”;48处无异文之“杀君”则均直接改作“弑君”。此前版本的“杀君”表述便淘汰殆尽 。史称石经“立后数十年 ,名儒皆不窥之” ,后世校订经籍却往往据为权威 。

唐代以后,针对古籍“杀君”表述的订正 ,仍旷日持久地开展。如对《春秋繁露》《公羊解诂》的“杀君”表述 ,凌曙、陈立等便订正曰“杀当作弑” 。其甚者竟至“凡杀字皆改为弑” ,将减杀亦误改为“弑” 。这种严苛态度,与陆德明不辨弑杀,只注异文的做法迥异 。陆氏对弑杀的态度 ,也被后儒批判。段玉裁斥其绝无裁断之识 、不合正误之法 ,并说:“此何等大事,而谓圣人垂世立教之书本无一定之字 ,可以蒙混书之,待读者之定其字乎?”“《春秋》书弑 ,以立万世臣道之防也 。”这是唐代以后订正古籍“杀君”表述的出发点 ,此中彰显着鲜明的政治伦理 。周寿昌毫不讳言地指出:“史笔之严全恃此字 ,不得以古杀弑两字多相混遂不加勘正也 。”卢文弨也道明其中原委:“凡经典弑多有作杀者 ,后人往往以名分改之,故与陆氏本异 。”

思想史的演变情节十分复杂,每条思想线索的节点并非迥然分明。尽管如此,我们仍然清晰地看到 ,从许慎到刘知几到唐以后儒者,关于弑的名分性表达逐渐从弑杀混用中挣脱出来,最终成为关于弑的权威性诠释。若仅从传统语言学的范畴去解释这个变化,可能不得要领 。

(作者 :朱丽师、蔡智力,分别系湖北大学文学院讲师、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)(朱丽师 蔡智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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